(2017)鲁0281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肖立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肖立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677号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邵伟,总经理。被告:肖立田,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肖立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泮晓鹏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