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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庆勇与兰彦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勇,兰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勇,男,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兰彦,男,汉族,职工,住方正县方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勇与被执行人兰彦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彦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庆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亮审判员 陈宏岩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晓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