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庆勇与兰彦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勇,兰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勇,男,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兰彦,男,汉族,职工,住方正县方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勇与被执行人兰彦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彦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庆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亮审判员 陈宏岩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晓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