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戴诗颖与宜兴市宜城雅茗、蒋秋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诗颖,宜兴市宜城雅茗,蒋秋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4775号申请执行人戴诗颖,女,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宜城雅茗女子美容院(以下简称雅茗美容院),住所地宜兴市。经营者蒋秋园,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蒋秋园,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戴诗颖与雅茗美容院、蒋秋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苏0282民初6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诗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鉴此,戴诗颖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戴诗颖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6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