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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3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滕建芬与张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芬,张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526号之一原告:滕建芬,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骆许刚、沈权峰,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博,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滕建芬诉被告张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浙丽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