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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泉芬、傅颖与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泉芬,付颖,齐齐哈尔建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泉芬,女,194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颖(系刘泉芬的女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颖,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法定代表人:梁喜才,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刘泉芬、傅颖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泉芬、傅颖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承担60%的责任,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缺少证据证实;齐齐哈尔建华医院第一次为傅广发做手术时肿瘤组织残留,是引发第二次手术的直接原因,故二次手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应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全部承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篡改纸制病例,隐匿、销毁电子病历导致司法鉴定不能,原审法院未依法推定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判令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对傅广发的医疗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傅广发因交通事故左腿肿胀疼痛入齐齐哈尔建华医院住院治疗后,该院对其左腿肿胀部位经核磁检查做出印象诊断后,施行血肿清除术并取病理,后经病理分析结论为恶性肿瘤。傅广发又经多方检查确诊后,进行二次手术清除肿瘤及血肿,并进行后续治疗,最终不治身亡。从傅广发的就医过程来看,不能得出其二次手术及死亡后果是齐齐哈尔建华医院的诊疗行为直接导致的结论,故原判决未支持刘泉芬、傅颖关于傅广发二次手术及后续治疗费用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全部承担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鉴于齐齐哈尔建华医院不能提供傅广发在该院核磁检查的影像资料,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推定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对傅广发死亡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在此情形下,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并非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刘泉芬、傅颖关于本案应依据该条规定认定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判决综合患者付广发在交通事故中被撞伤和身患恶性肿瘤的自身原因,判令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对傅广发的医疗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医患双方的责任划分,属原审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而非依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刘泉芬、傅颖关于原判决对于责任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泉芬、傅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泉芬、傅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审 判 员 徐世敏审 判 员 郭伟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宣 璇书 记 员 陈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