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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刘方与黄均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黄均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刘方,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黄均培,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刘方与黄均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兰兰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朱玉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帮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