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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沅章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沅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刑终32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沅章,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平江县华腾汽运公司客车司机,住平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旭东,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饶路林,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沅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湘0626刑初3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沅章提出上诉。2017年9月18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李沅章驾驶湖南省平江县华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湘F×××××号中型公路客运客车,并装载乘客由平江县虹桥镇往城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三阳乡大众村简青大桥东侧外10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3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及照片、机动车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魏某1、李某1、李某2、凌某、魏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沅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沅章从事公路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沅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沅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李沅章上诉提出:其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当天因同线路客车抛锚,天气不好,对滞留的乘客予以转载而超载,情况特殊,主观恶性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二审免于刑事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李沅章因滞留的旅客拦车,被迫答应搭乘至最近的公交站而超载,主观上是被迫的,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构成犯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应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沅章于2017年4月5日8时许,驾驶湘F×××××号客运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平江县虹桥镇文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李沅章一向遵纪守法、勤劳本分,其父母年老多病,两个孩子年幼,家庭经济困难,全家生活依靠李沅章从事客运工作维持,如果停业,其小孩将面临辍学。湖南平XX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证明李沅章案发当天因同线路前趟客车抛锚,滞留不少老人、小孩和病人,恰逢大雨,这些乘客拦住李沅章开的客车,要求乘坐至公交站,李沅章出于爱心同意搭乘,行驶不到三百米即被查获。李沅章自2007年以来,一直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公司制度,从未发生过大小事故。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沅章从事公路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李沅章的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李沅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平江县虹桥镇文昌村村民委员会和湖南平XX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证明了李沅章的一贯表现以及特殊的家庭情况,向本院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结合本案案发情况特殊,上诉人李沅章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上诉人李沅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刑初31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沅章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对被告人李沅章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李沅章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判长  汤洪清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