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环境保护局、宁德市鸿耀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环境保护局,宁德市鸿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4号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22010040225499。法定代表人詹舒杰,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振秋,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宁德市蕉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宁德市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31号城东花苑二期8幢406室,组织机构代码31062817-8。法定代表人谢锦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宁区环〔2017〕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补正材料后,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宁区环〔2017〕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宁德市鸿耀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下塘村运升码头(原阳光物流2号码头)建设碎石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认为宁德市鸿耀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2.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八千元(两项违法行为的罚款合计数)。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立案审批表、现场相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理会议纪要、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行政罚款收据、督促履行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被执行人宁德市鸿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收到宁区环〔2017〕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7年4月28日缴纳了78000元罚款,但未按要求停止生产,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宁区环[2017]履催字3号《督促履行催告书》后,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区环〔2017〕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责令停止生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宁区环〔2017〕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宁德市鸿耀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停止生产,申请执行人在履行催告程序后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3日作出的宁区环〔2017〕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责令停止生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景审 判 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