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6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玉田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田,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284号原告:刘玉田,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刘玉田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玉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田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玉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舒人民陪审员  梁惠明人民陪审员  任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