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艾新宇、宗祥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新宇,宗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514号申请执行人:艾新宇,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宗祥胜,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艾新宇与宗祥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艾新宇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有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