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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苟兴国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新特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兴国,攀枝花市新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边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苟兴国,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新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和爱乡。法定代表人:王志兵,该公司总经理我院在执行苟兴国与攀枝花市新特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攀枝花市新特工贸有限公司的风险抵押金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续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