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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的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的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29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52359325。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被告:聂的桃,女,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的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建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