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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保全与张兵、赵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保全,张兵,赵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侯保全,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榆次区。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山西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兵,男,1960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榆次区。被执行人:赵薇,女,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执行侯保全与张兵、赵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侯保全与被执行人张兵、赵薇议定以物抵债8773793元后,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书面自愿放弃了本案的其余债权,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书义审判员  李志明审判员  卢琳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晰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