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洲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欢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欢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568号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晏家湾。法定代表人许志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可,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代为强制执行。被告陈欢乐,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欢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欢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株洲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株洲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