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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辖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春霞与何忠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春霞,何忠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辖17号原告:徐春霞,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何忠清,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徐春霞与被告何忠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徐春霞诉称,2011年6月6日,原、被告经协商以被告何忠清的名义与他人合伙开发大悟“金色南山”二期工程,后因种种原因,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退伙。被告何忠清自愿退还原告投资款80万元及红利115万元,后被告何忠清陆续给付了原告131.8万元,剩余63.2万元至今未付。因被告何忠清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全部给付欠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32000元及违约金8170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霞确系该院法官何文之妻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不宜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徐春霞与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法官何文系夫妻关系,原告丈夫何文与大悟县人民法院法院法官均为同事关系,符合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汛审判员  陈伟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