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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天成、单秀茹与王春生、宋金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成,单秀茹,王春生,宋金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6251号原告:张天成,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152322196908280070)原告:单秀茹,女,1973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152322197306070062)委托代理人:关永良,内蒙古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生,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宋金侠,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成、单秀茹为与被告王春生、宋金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成、单秀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春生、宋金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成、单秀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天成、单秀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天成、单秀茹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曙明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