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祁某诉被告车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祁某,车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10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祁某,女,汉族,系陈银辉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轩,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陈某、祁某诉被告车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提供被告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6元,免交。审判员 王东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谨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