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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祁某诉被告车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祁某,车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10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被告:祁某,女,汉族,系陈银辉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轩,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陈某、祁某诉被告车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提供被告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6元,免交。审判员  王东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谨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