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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10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姚小平、郭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小平,郭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10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小平,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郭志洪,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姚小平与被执行人郭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罗田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小平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第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审判员 李 磊 明审判员 曾 建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