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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伟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33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高中文化,农民,住襄阳市东津新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鄂0607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伟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刑初3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永 涛审判员 闫 建 华审判员 董 芳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文致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