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林同与孟昊晨、宋为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同,孟昊晨,宋为群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民初4722号原告:林同,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徐州百货大楼集团副总经理,住本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系原告林同之妻),女,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本市泉山区。被告:孟昊晨,男,1979年12月2日生,徐州开放大学教师,住本市。被告:宋为群,女,195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昊晨(系被告宋为群之子),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林同与被告孟昊晨、宋为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被告孟昊晨并作为被告宋为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居住的泉山区风华园XX-X-XXX室于2006年精装修。2016年1月26日早7点左右,原告发现卧室天花板漏水且越来越严重,天花板部分墙皮将要脱落,孩子的房间和书房的天花板也浸湿了一大片,致使房屋天花板开裂损坏。原告上楼后发现被告居住的501室都是水,孟大生及其妻子正在用盆和桶舀水,当时孟大生承诺有损失就会赔偿;后因水流不停,原告之妻去敲xx室房门,当时在楼梯间的孟大生妻子称系其家中水管漏水,并承诺会赔偿损失。据说cc室住户于2016年1月25日晚12点左右即已报警、警察于2016年1月26日凌晨2点到现场拍照,但联系不上孟大生,无法处理漏水情况。直至2016年1月26日早上6点多才与孟大生取得联系,孟大生于早上7点多来到现场。被告原先同意对原告因天花板浸泡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后又不承认原告天花板漏水是其造成的,拒不解决赔偿事宜。被告孟昊晨、宋为群共同辩称,1、漏水事件发生后,被告至原告家中查看过受损情况时并未发现要脱落的墙皮和浸湿的天花板,只是看到原告家中主卧、次卧及书房的天花板上有黑色的裂缝;根据被告交纳2012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17日水费的情况,被告居住的风华园xxx-x-xxx室2012年4月25日至2014年11月14日共用水360吨,平均每月用水11.61吨、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4月17日共用水93吨,考虑被告于2015年8月搬离风华园的事实,前九个月平均每月用水为10.33吨,说明被告家漏水的水量有限。而被告家中发生的漏水大部分是从楼梯间流下去的,因此通过室内渗漏到四楼的水量非常有限,能够经四楼流到三楼就更少,根本不会造成原告家中天花板开裂如此严重。且被告至风华园xx号楼x单元另三家房屋查看发现主卧、次卧、书房的天花板均有裂缝,其位置与原告家天花板裂缝相对应,而xx室房主起诉被告时亦未提及天花板问题。故原告家中天花板开裂不是被告家中漏水造成。2、如原告家中主卧、次卧、书房的天花板因被告房屋漏水导致开裂,四楼住户亦应承担未能及时清除漏水的责任。原告林同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照片打印件3张。照片内容显示墙面有裂缝存在。原告以此拟证明因被告家中漏水经过xx室漏入原告家中导致原告家中天花板开裂。经质证,被告主张该三张照片无法确认拍摄地点及时间,不能辨别其拍摄的是天花板还是墙壁。2、产权证一份。其中载明科教小区(风华园)xx-x-xxx室房屋所有权人系林同。原告以该证据拟证明原告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收据三张。其中分别载明2012年4月25日收取xx-x-xxx室水费115.8元,2014年11月14日收取xx-x-xxx室水费1069.2元,2016年4月17日收取xx-x-xxx室水费276元。被告以该证据拟证明其家中漏水量有限。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但主张无论被告家用水量多少,被告家中发生漏水及因被告家中漏水导致原告家天花板开裂都是事实。2、照片13张,照片内容显示均为房屋天花板存在的裂缝。被告自述上述证据拍摄于风华园xx-x-xxx室、xx室、xx室,以此拟证明风华园xx号楼x单元的房屋天花板开裂是普遍现象。经质证,原告对上述照片本身未发表质证意见,主张其他房屋天花板是否开裂与原告无关,原告家中天花板开裂就是被告家漏水造成的。3、加盖徐州苏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日期为2016年4月8日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御景湾三期xx-x-xxx业主宋为群于2015.8正常入住,特此证明。被告以该证据拟证明其家中在2015年8月后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用水量只少不多。原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上述照片13张的质证意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其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林同系徐州市泉山区科教小区(风华园)xx-x-xxx室所有权人,泉山区科教小区(风华园)xx-x-xxx室所有权人为孟大生。孟大生系被告孟昊晨之父、被告宋为群之夫,孟大生及其家人于2015年8月搬离泉山区科教小区(风华园)xx-x-xxx室。2016年1月26日凌晨,科教小区(风华园)xx-x-xxx室内水管破裂漏水,因室内无人居住未能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地面积水经由401室天花板、墙壁渗入xx室,浸泡xx室地板后渗入原告居住使用的301室致使xx室主卧、次卧、书房天花板出现水渍、开裂。经与孟大生协商赔偿未果,xxx室房主陈伟、xx室租户杨香芝及原告林同先后以孟大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中原告林同要求孟大生赔偿修理天花板的材料费、人工费、搬家费、误工费等合计5000元。孟大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病去世,本院依法通知孟大生的继承人宋为群与孟昊晨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6月12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宋为群、孟昊晨赔偿杨香芝损失3900元;2017年9月21日,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被告孟昊晨、宋为群与陈伟达成的由孟昊晨、宋为群于2017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伟赔偿款5000元的协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遭受他人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为孟大生的本市泉山区科教小区(风华园)xx-x-xxx室内水管破裂漏水经由xx室渗漏至原告居住使用的xx室,致使原告家中主卧、次卧、书房的天花板受损,原告有权要求科教小区(风华园)xx-x-xxx室的所有人及实际控制人赔偿相应损失。根据原告房屋受损部位、受损程度以及房屋装潢、使用时间,结合xx室漏水经由xx室渗入原告房屋的事实,参照xx室的损害程度及赔偿数额,本院确定原告房屋因xx室漏水造成损坏需要维修的费用为1000元;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对损害部位进行维修并因此产生搬家费和误工费,故本院原告主张的搬家费、误工费不予支持。被告宋为群、孟昊晨作为孟大生的法定继承人及科教小区(风华园)xx-x-xxx室的原共同居住、控制人,在孟大生去世后,对该房屋漏水引发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为群、孟昊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同财产损失共计1000元;二、驳回原告林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为群、孟昊晨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凤金代理审判员 刘钟薇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