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坚新,吴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0824692-2。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37100467。法定代表人吴培松。被执行人: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组织机构代码66493914-1。法定代表人吴土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坚新,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吴土珍,女,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坚新、吴土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0110200012-2014年(常熟)字095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121358.91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对应的复利)、罚息。二、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0110200012-2014年(常熟)字096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120265.67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对应的复利)、罚息。三、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结欠工商银行常熟支行编号为0110200012-2014年(常熟)字097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150057.6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对应的复利)、罚息。四、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7900元。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古里商业广场1幢101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02.37万元)、104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5.7万元)、106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2.55万元)、107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2.55万元)、108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2.55万元)、109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2.55万元)、110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2.55万元)、111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2.55万元)、112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2.55万元)、113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63.48万元)、114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81.45万元)、115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81.45万元)、117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81.45万元)、118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8.3万元)、119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8.3万元)、120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8.3万元)、121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8.3万元)、122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8.3万元)、123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78.3万元)、124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56.32万元)、125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57.18万元)及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12幢南201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51.72万元)、202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34.48万元)、203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33.55万元)、204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33.55万元)、205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33.55万元)、206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33.55万元)、207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33.55万元)、208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33.55万元)、209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33.55万元)、210室房屋(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47.61万元)后的所得价款在各自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商业广场1幢101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23.15万元)、104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4.86万元)、106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4.14万元)、107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4.14万元)、108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4.14万元)、109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4.14万元)、110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4.14万元)、111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4.14万元)、112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4.14万元)、113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4.36万元)、114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8.42万元)、115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8.42万元)、117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8.42万元)、118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7.71万元)、119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7.71万元)、120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7.71万元)、121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7.71万元)、122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7.71万元)、123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7.71万元)、124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2.74万元)、125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2.92万元),及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12幢南201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14.46万元)、202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9.63万元)、203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9.37万元)、204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9.37万元)、205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9.37万元)、206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9.37万元)、207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9.37万元)、208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9.37万元)、209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9.37万元)、210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定的最高额为13万元)后的所得价款在各自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七、吴坚新、吴土珍对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03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08406元,由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坚新、吴土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吴坚新名下2007年初次登记的苏E×××××奔驰小型汽车,登记时间已久,且未发现其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常熟市嘉丽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常熟市苏常路莫城段79号1、2幢房产由中信银行常熟支行设置了抵押权,且由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1421号民事裁定书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吴土珍、吴坚新名下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8幢2201房产由工商银行常熟支行设置了抵押权;常熟市方塔东街5号楼(房地号×××)房产、常熟市东南大道111号东湖京华苑京盛苑5幢904、501均由交通银行常熟分行设置了抵押权;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1311、1312、1313、1314、1315、1316、1317、1318、1319、1320、1321、1322、1323、1324房产、常熟市新建路236号B幢506、银湖花园18幢、均由江苏银行招商城支行设置了抵押权;常熟市湖山路540号房产由农业银行常熟支行设置了抵押权;二被执行人与陈建君、吴小娟共有的常熟市红旗南路7-2号、7-3号、9-1号、9-3号、7号、7号201、7号301、9号401、9号301均由包商银行北京分行设置了抵押权,上述房产均由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吴土珍名下的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11号金域蓝湾一区17幢104房产由(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69、00170号民事裁定书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案中设置抵押权的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古里商业广场1幢101、104、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及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12幢南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中,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古里商业广场1幢101、101跃、112、112跃、113跃、113、114、114跃、115、115跃、122、122跃、123、123跃、124、124跃、125、125跃于2015年9月1日由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1421号民事裁定书首先查封,本院已商情该院移送处置权,但未有回函,上述房产本院均以(2016)苏0581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6日查封,期限为三年。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权已经转让为由,暂不申请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707988.18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的房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小飞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