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81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慧与刘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慧,刘涛,屈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财保211号申请人:李慧,女,1993年10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兰家圪卜村。申请人:刘涛,男,1989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高家堡镇樊庄则村。被申请人:屈一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申请人李慧因被申请人刘涛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屈一龙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其受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涛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屈一龙名下的陕J***1号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刘涛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屈一龙名下的陕J***1号丰田牌越野车一辆,扣押期限两年。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XX所有的陕K***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