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青岛西珍纸箱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青岛西珍纸箱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青威路670号,组织机构代码55770246-4。被执行人:青岛西珍纸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嵩山二路66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西珍纸箱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商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