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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昌市华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商祥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华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祥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5322号原告:许昌市华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北区。法定代表人:张瑞,任总经理。被告:商祥全,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许昌市华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祥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华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祥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终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1日,商祥全将其购买的豫K×××××/豫K1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原告处,被告自2017年7月拒不进行车辆审验,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隐患。商祥全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1日,商祥全(乙方))、被告(甲方)签订《挂靠协议》,约定:1.乙方将其个人购买的豫K×××××主/豫K17**挂号车辆于2013年8月11日登记在甲方名下进行经营;2.甲方为乙方及其挂靠车辆负有管理责任,乙方办理运费、保险、车照审验等有关费用缴纳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并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乙方须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由甲方同意向有关部门缴纳;3.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购买车辆的保险、不及时办理车辆审验等),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乙方须在解除合同关系后10日内办理该车过户手续,将该车过户乙方名下。另查明,涉案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被告,该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7月。截至一审辩论终结前,涉案车辆未办理年审手续。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于2013年8月11日签订的《挂靠协议》,被告将其购买的豫K×××××主/豫K17**挂号车辆挂靠到被告名下经营,且有豫K×××××主/豫K17**挂号车辆车辆行驶证为证,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挂靠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违反国家法律、法律行为(不及时办理车辆审验等),则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涉案车辆检验有效期截至后,被告未及时办理车辆审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许昌市华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祥全的车辆挂靠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商祥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燕金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鹏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