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诉刘某某、张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532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住所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43号。负责人:王某,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诉被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文景清华园13-1-11-3(普兰店区久寿街433号1单元11层3号)的房屋(面积57.95平方米,普房权证普私字第XX**号)进行查封,保全价值224402.9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文景清华园13-1-11-3(普兰店区久寿街433号1单元11层3号)的房屋(面积57.95平方米,普房权证普私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全审 判 员 韩 玮代理审判员 张庆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