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永、尹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永,尹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永,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金荣,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魏永因与被上诉人尹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永于2017年10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魏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朋审判员 刘玉秋审判员 谢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