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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永、尹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永,尹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永,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金荣,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魏永因与被上诉人尹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永于2017年10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魏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朋审判员 刘玉秋审判员 谢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