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2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廖仕伟与被申请人董玉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仕伟,董玉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廖仕伟(又名廖波),男,住四川省南江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玉川,男,住南江县。再审申请人廖仕伟与被申请人董玉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川192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廖仕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廖仕伟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董玉川的诉讼请求;2、判决再审被申请人董玉川承担(2016)川1922民初543号案件的诉讼费及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董玉川经廖仕伟介绍工程,董玉川交付廖仕伟保证金20万元,后工程未施工,董玉川索要保证金,廖仕伟交给董玉川8万元现金,廖仕伟给董玉川出据了一张现金借款12万元的借据,载明10月25日还清,以前条据作废。2012年8月25日,廖仕伟通过银行本利共打款20万元给董玉川,四年后,董玉川不诚信,将已获得的债权的作废条据起诉,在执行中,廖仕伟得知案件的存在,特提起再审申请。被申请人董玉川答辩意见:原审程序合法,其争议的2012年8月25日廖仕伟向董玉川打款20万元的情况属实,但所打款项是之前董玉川交付给廖仕伟的工程保证金,与本案借款12万元无关。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提供的向董玉川打款20万的新证据不能证明是还款本案借据上12万元的事实。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廖仕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 波审判员 吴俐俊审判员 张名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龙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