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4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2017)云2324执3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4253.00元(含执行费8953.00元),未受偿6642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现有多件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中,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地产及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尧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