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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瑶,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2月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瑶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夏瑶在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网吧内,先后盗窃作案五次,盗得被害人侯某、马某、沈某、丁某、罗某共计价值人民币4119元的手机五部。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夏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丁某、罗某被盗的手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夏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夏瑶退赔被害人侯某、马某、沈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467元、973元、5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