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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谢应军、国华(哈密红星二场)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谢应军,国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1149号原告:王建军,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哈密市火石泉。被告:谢应军,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哈密市红星二场。被告2:国华(哈密红星二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红星二场仁和佳苑6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853914843。法定代表人:张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系国华(哈密红星二场)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谢应军、国华(哈密红星二场)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赵成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