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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倪翠兰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倪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744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倪翠兰,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国库与倪翠兰罚金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9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倪翠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国库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倪翠兰名下财产,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倪翠兰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倪翠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国库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7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