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小平、李玖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平,李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曹小平,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陇新县。被执行人:李玖红,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小平与被执行人李玖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8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中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