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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远与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载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重庆载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830号原告:黄远,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载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人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5RU48M。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被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康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82343L。法定代表人:高荣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良,员工。本院在审理黄远与重庆载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远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