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8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华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8695号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10号-18。法定代表人:许月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华东,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