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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鹏、XX等与杨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XX,杨涛,四川利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659号原告:黄鹏,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XX,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小豪,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涛,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宁夏平罗县。被告:四川利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16号1栋33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涛。原告黄鹏、XX与被告杨涛、四川利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黄鹏、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鹏、XX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龙小丽审 判 员  魏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俊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