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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春燕申请执行王晓红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王晓红,苗志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苗志翔,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83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苗志翔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现在被执行人苗志翔已经履行完该案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苗志翔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璠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