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铃与申请被执行人张严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铃,张严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942号申请执行人:左铃,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张严匀(又名张红),女,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左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严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7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严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严匀名下除有位于重庆市江津的住房一套(有抵押、有查封)外,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严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10月2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张严匀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9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