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6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洪仁、浙江舟山茂宇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仁,浙江舟山茂宇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989号原告:陈洪仁,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浙江舟山茂宇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大丰红星村。法定代表人:王锡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仁起诉被告浙江舟山茂宇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洪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洪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仁负担。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