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关迎春、关德仕与关成国、曲美秋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迎春,关德仕,关成国,曲美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899号原告关迎春,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关德仕,男,1981年2月4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姚锐,系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成国,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被告曲美秋,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迎春、关德仕诉被告关成国、曲美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迎春、关德仕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迎春、关德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迎春、关德仕承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