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8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云龙与姚龙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龙,姚龙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云龙,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姚龙尹,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申请执行人张云龙与被执行人姚龙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车辆月供款44100元,车辆违章费2800元,共计96900元。确认号牌为粤X×××××的车辆为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111.25元由原告承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568.94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号牌为粤X×××××的车辆登记,是涉案车辆生效判决书确认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车辆转移登记为张云龙所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8312.48元(含执行费301.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1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世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