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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黄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黄丽华,黄丽妹,姚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857108301Y。代表人:丁启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工作人员,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黄丽华,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黄丽妹,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姚庆军,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顺昌电力公司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丽华、黄丽妹、姚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丽华、黄丽妹、姚庆军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21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