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爱兰、黄赛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兰,黄赛兰,卓吉香,黄贤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黄爱兰,女,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黄赛兰,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卓吉香,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黄贤卫,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黄爱兰、黄赛兰、卓吉香与被执行人黄贤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闽0922民初1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32.5元,执行费177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室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黄贤卫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