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禚进、王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禚进,王翠兰,高密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夏杰,李焕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508号申请人禚进。申请人王翠兰。被申请人高密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夏杰。被申请人李焕宝。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禚进、王翠兰诉被申请人高密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夏杰、李焕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焕宝驾驶的鲁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V8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