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7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争争、任宁宁等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争争,任宁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139号原告:张争争,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任宁宁,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争争诉被告任宁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争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张争争负担。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