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执10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军、方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军,方俊,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10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军,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华(系叶军之妻,特别代理),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方俊,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军与被执行人方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叶军向法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方俊、王静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21民初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存灯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