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81执36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谷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81执36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谷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内蒙古集宁区人,无业,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北官房。被执行人许某,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职工,住内蒙古丰镇市滨河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谷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某在中国工商银行06110709010038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1元,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某在中国工商银行06110709010038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51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存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福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