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梁明华与刘德平、苏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华,刘德平,苏金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184号原告:梁明华,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号码420400197501153817。被告:刘德平,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苏金娥,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梁明华与被告刘德平、苏金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刘德平、苏金娥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