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建华与曹石头、陈爱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华,曹石头,陈爱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华,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东洪镇石桥龚庄村龚庄7-25号。被执行人曹石头,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8组。被执行人陈爱叶,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8组。本院在执行郭建华与曹石头、陈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曹石头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豫Q×××××),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曹石头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豫Q×××××)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