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永莉与重庆华夏产权交易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漆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莉,漆明远,重庆华夏产权交易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862号原告:刘永莉,女,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重庆伟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书彪,重庆伟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漆明远,男,汉族,1950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华夏产权交易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65号星都花园福星阁第六层。法定代表人:漆明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莉与被告漆明远、被告重庆华夏产权交易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2日登记立案,原告刘永莉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莉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永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慎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