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秋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秋菊,王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被执行人:王秋菊,女,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柏忠,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秋菊、王柏忠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秋菊、王柏忠名下有位于诸城市××面积为292.48平方米的商铺一处(房屋所有权人:王秋菊,房产证号为: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及位于该小区××面积为171.03平方米的商铺一处(房屋所有权人:王秋菊,房产证号为: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秋菊、王柏忠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面积为292.48平方米的商铺一处(房屋所有权人:王秋菊,房产证号为: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及位于该小区××面积为171.03平方米的商铺一处(房屋所有权人:王秋菊,房产证号为: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陈炳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自: